中国政府对小水电的开发利用一直实行政策优惠和投资倾斜。在80年代以前,国家主要是实行兴修水利与开发小水电相结合的政策,要求有条件的设施,如小水库、渠道落差较大等,必须利用水能资源安装小 水电机组。在这一时期,中国小水电站多为有调节能力的库存式水电站。 8O年代以后,尤其是1983年以后,国家对不断发展的小水电实行了一系列扶持、优惠政策。主要有:
1984年中国城市体制改革开始以后,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步入了快车道,改革不断深化,尤其是党的十四大以后,中国在投资、金融、财政、税收等许多方面都进行了大的改革,这样过去国家对小水电的优惠政策有一些就失去了可操作性。对此,国家又根据新情况重新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并重申与改革没有冲突的,过去一直执行且行之有效的政策继续执行。如“小水电要有自己的供电区”等。新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在80年代以前,小水电站及配套电网主要是以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劳方式建设的,在生产成本中财务费用占的比例相当小,加上小水电运行费用低,因此,小水电的总成本很低,而当时市场经济在中国还没有形成和发育,因而电价的高低在当时没有被人们所重视,也没有把这个问题提到议事日程。而且过去小水电站一般为国家和集体所有,经济效益的高低对于小水电来说并不是最重要的。
8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不断发展,小水电站的建设发生了一系列的变化:
因此,电价问题在近几年来成为小水电站建设和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受到各级政府和企业的重视。
小水电电价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上国家大网的电价,一种是小水电上地方电网的电价。前一种电站的上网电价,是由各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后一种电价定价机制比较复杂:有一部分电站是与地方电力销售公司统一核算,组成单一的法人公司,这样的电站上网电价表现为公司内部的核算电价,仅仅作为内部核算用;另一种是小水电上地方电网电价, 这部分电站与地方电网各为独立法人,这部分电站的上网电价由电网所在地方政府核定。据统计,1994年,实行前一种电价的小水电站上网电量为206亿KW·h,平均上网电价为133元/( MW·h),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地方电力公司的销售电价为212元/(MW·h),上地方电网独立 核算的电站的上网电价为13O元/(MW·h)左右。
近几年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小水电电价的政策,重要的有:a.小水电电量作为计划外电量参与市场调节。b.新建小水电实行新电新价,定价原则按成本+税金+适当利润确定,同时执行还本付息电价,还 贷期一般按8~10年考虑。另外,随着对环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与火电同质同价的要求也越来越强烈,而且由于电力供求矛盾比较大,许 多省对小水电的上网电价也作了大幅度的调整。如浙江省,1994年对小水电上网电价进行了调整,调整后平均上网电价达290元/(MW·h)。广东省也出台了小水电上网电价的有关政策,根据调整后的政策,上网电价达350元/(MW·h)。总的来看,随着人们对小水电作为国家能源的 有益补充和优势的认识不断加深,小水电的电价水平会进一步提高,并逐步与市场经济接轨,从而引导资金向小水电站开发流动。但是小水电电价机制也存在一些不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目前,小水电上网电价的总水平还不高,上国家电网的电价为135元 /(MW·h)。据估计,如果按成本 + 税金 + 适当利润的原则计算的话,平均上网电价应在20O元/(MW· h)以上。
小水电上网不同价。这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水、火电电价不一样, 同样的电量,火电的上网电价要比水电高2倍左右;另一方面,是新旧电站电价不一样,现在新建的电站由于普遍实行新电新价,一站一个价, 这部分电站的上网电价达250元/(MW·h),比旧电站上网电价也要高2倍左右。
以小水电供电为主的地区,销售电价偏低。这些地区一般经济不太发达,物价总水平不高,用户对电价的承受能力有限。但是由于小水电建设的物资、设备等价格与全国水平差不多,因此这些地区的水电建设对于吸引外来资金存在比较大的障碍。值得高兴的是,中国的物价主管部门正在制定全国电价管理法,将对小水电站上网电价有明确的原则规定。该办法的出台将促使中国小水电定价机制面向市场,良性发展。同时对小水电分丰枯、峰谷电价,并执行两部制电价,丰枯、峰谷电价将相差3倍左右,有利于资金投向调节性很好的小水电站,有利于改善电网中的丰枯、峰谷矛盾。
中国小水电建设的政府归口管理部门是国家水利部。国家水利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也具有对小水电的行业管理权。国家水利部专门设立了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司归口负责全国小水电资源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等行业领导工作。自上而下小水电管理机构十分健全,各省、地、县都设有相应的小水电管理机构,代表各级政府负责本区域小水电的规划、设计审批、建设管理和其他工作。另外,国家水利部、地方水利厅(局)都设有水电规划设计院和科学研究院(所),负责流域、具体项目的规划、设计和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工作。小水电建设项目的立项,根据资金来源、规模大小等,分别由各级计委会同各级水利部门审批。项目的设计审批和建设管理工作,分别由各级水利部门归口管理。
摘自 国家经贸委可再生能源发电及热利用研究项目组.中国可再生能源技术评价.
近一段时间,中国小水电建设的资金来源发生了很大变化。在80年代以前,资金来源主要有两种渠道:一是政府拨款,二是地方群众投工投劳。在80年代以后,资金来源出现了不断多元化的趋势,并出现了两种情况:
从融资方式来说,已从单一的向农业银行贷款,转为向各专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筹资,同时也开始引进国外银行和私人投资,投资方式有贷款、合资、独资、BOT等多种形式。以1994年为例,各项资金来源情况见下表。
资金来源
|
资金数量(亿元) | 占总投资的比重(%) |
国家拨款及拨改贷
|
10.24 | 10.03 |
其中: 中央筹资
|
5.28 | |
农村补助
|
2.37 | |
水利建设
|
2.59 | |
国内贷款
|
39.13 | 38.33 |
其中: 农业银行
|
17.47 | |
工商银行
|
4.44 | |
建设银行
|
14.42 | |
中国银行
|
2.80 | |
自筹资金
|
31.92 | 30.27 |
其中: 省级
|
4.40 | |
地(市)
|
6.68 | |
县(市)
|
21.24 | |
利用外资及其他
|
22.09 | 21.37 |
合计
|
103.38 | 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