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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合理的水价机制---吴季松
  2015-03-13 14:44  

  近来,不少地区严重的缺水问题引起广泛关注。因此,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把节水放在突出位置。为了调动全社会节水和治理水污染的积极性,必须改革水的管理体制。

  水价的构成

  水作为一种商品,进入的是一种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来管制的不完全市场。水价可分为资源水价、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三个组成部分。

  水作为一种公有资源,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必然是分离的。这种使用权应按计划分配或进入市场有价转让。但是水作为一种商品进入的是一种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来管制的不完全市场。

  水资源应有合理的市场价格;但水的价格增长也要由政府控制。水价可分为资源水价、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三个组成部分。这是十分合理的,水资源配置较好的发达国家也采取了相似的办法。

  资源水价是体现水资源价值的价格。它包括对水资源耗费的补偿;对水生态(如取水或调水引起的水生态变化)影响的补偿;为加强对短缺水资源的保护,促进技术开发,还应包括促进节水、保护水资源和海水淡化技术进步的投入。

  资源水价应通过征收水资源费(税)来体现,水资源费(税)是法定价格,不随市场变化,但其定价应考虑到要逐步适时、适地、适度地提高征收标准并建立预警制度。政府按照以基本用量为标准的生活用水,以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耗水为标准的生产用水(效益高者优先,必要产业可实行补贴)和必要的生态用水来规定分水定额,优化配置水资源。任何用户通过交纳水资源费(税),均可获得取水许可证来取得水资源的使用权。此时水尚未进入市场,而是按行政命令进行分配,并按政府税率补偿。

  水价制定原则

  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是可以进入市场调节的部分,但进入的是一个经政府特许经营管制的不完全市场。

  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是可以进入市场调节的部分,但是进入的是一个不完全市场:第一是经营者要政府特许,因此没有足够多的竞争者,形成自然垄断;第二是特许经营者要受到政府在价格等方面的管制。

  所谓工程水价,就是通过具体的或抽象的物化劳动把资源水变成产品水,进入市场成为商品水所花费的代价,包括工程费(勘测、设计和施工等)、服务费(包括运行、经营、管理、维护和修理等)和资本费(利息和折旧等)的代价。具体体现为供水价格。

  所谓环境水价,就是经使用的水体排出用户范围后污染了他人或公共的水环境,为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保护所需要的代价。其具体体现为污水处理费。

  工程水价和环境水价的确定大致可遵循如下原则:

  (1)实行容量和计量两部制水价。
    从水利工程和治污工程来看,实行容量和计量两部制水价都是必要的,所谓容量水价就是对净水、给排水和治污工程设施成本的补偿,这种补偿应根据用户的定额或预定量确定和收取,与用户实际上用不用水和用多少水无关。

  (2)实行阶梯式水价。
    即用水量越大,价格就越高,对于超定额用水阶梯加价,主要目的是促进节水和减少污染量,以保护短缺的水资源。如果给排水量实现了自动监测,还可以实行累进水价。

  (3)对地下水的保护价。
    地下水是储备水资源,根据优先利用可再生资源的原则,应该优先使用地表水,对地下水实行保护性的高价。

  (4)跨流域调水成本。
    跨流域调水要逐步改变国家无偿投入的情况,实行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股份制,进入市场,要进行科学、准确的调水成本预测,没有主要用户对预测调水成本的承诺,跨流域调水不能开工。

  (5)污水处理价。

  应该把污水处理价格逐步提到包括工程费、服务费和资本费用在内,实现薄本微利,污水处理才能进入市场。今后在监测计量许可的情况下,对于大企业用户也应根据污染率实行阶梯式的污水处理价。

  (6)海水淡化价。
    对于有条件的地区,政府应实行补贴,使之达到和其它水源相近的价格,参与市场竞争,并出台其它鼓励性措施,以促进海水淡化技术的开发。

  (7)实行民主协商制度,增加水价制定的透明度。水市场是一个不完全市场,水行业带有较强的垄断性质,政府又通过特许经营进行管制,因此,应由政府、水企业和水消费者三方组成流域和城市的水务委员会,进行民主协商。

  (8)充分考虑农业用水户的承受能力。
    政府的职责就是引导人民做正确的选择。例如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仅为全国平均水平 2/3 的宁夏,自 2000 年 4 月农业水价从 0.6 分/立方米提高到 1.2 分/立方米后,共节水 5 亿立方米,近总用量的 15%,农民也反映可以承受,有的还由于用量大大减少反而减轻了负担。制定和提高水价符合农民的根本利益,但是对农业水价的调整更应该严格遵循适时、适地和适度的原则,对于确实负担不起的,也要微提水价,促进节水意识的提高。

  (9)要建立水价提高的预警制度。
    各地应根据水资源的供求状况,充分在水务委员会中民主协商,制定中长期水价规划,增强各类用户的心理预期和承受能力。同时,做好设备、技术、资金等准备。此外,水价调整也不宜过于频繁。

  (10)水资源统一管理是合理水价机制形成的保证。
    从科学上讲,“加强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在城市实现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的水务体制这两个统一管理,是实现水资源的供需平衡、形成合理水价制定机制的基础。
    在考虑以上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水务委员会民主协商,由流域管理机构或城市水务局,通过水资源供求平衡的计算制定最优水价浮动范围,市场调节部分的水价由净水、给排水和污水处理企业在浮动范围内以“优水优价”的原则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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