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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水环境检测机构计量认证现场质控考核评审工作的若干规定
时间: 2004-09-01

  为保证计量认证考核评审工作的质量,加强对考核标样的统一管理,保证考核结果的真实可 靠,特制定本规定:

  1.现场考核采用的考核标准水样一律由水利部水环境监测评价研究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按评审组确定的考核项目提供考核盲样。

  2.考核盲样应由部计量办指定的评审员带至考核现场,或由部中心按照部计量办要求邮至 被考核单位。标样费一律由被认证单位支付。

  3.被认证单位完成盲样考核后,评审员应立即将考核结果传真(010-68425954)至部中心,由部中心根据《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98)中规定的“水样测定值的保证值和不确定度”要求进行评定后通知评审组并留存备案。

  4.评审员在评审过程中应严肃认真,一丝不苟,不得有作弊行为,否则将报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取消评审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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