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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简介
时间: 2004-09-0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建设部〔2000〕31号文的要求,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组织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信息研究所等单位的教授和专家完成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编制工作,该条文已经由建设部以建标〔2000〕234号文批准发布,自2000年10月18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工程建设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大众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而摘录的。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由六篇组成,即:水利工程勘测;水利工程规划;水利工程设计;水利工程施工;水利机械与金属结构以及水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共涉及到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33本,摘录出强制性条文共742条。现将主要内容介绍如下:
    第一篇  水利工程勘测,共3章77条。第1章水文测验,共有强制性条文12条;第2章工程测量,共有强制性条文9条;第3章工程地质勘探;共有强制性条文56条。
    第二篇  水利工程规划,共2章66条。第1章流域(河流)规划,共有强制性条文23条;第2章工程规划,共有强制性条文43条。
    第三篇  水利工程设计,共5章10节272条。第1章设计文件编写规定,共有强制性条文4条;第2章等级划分,共有强制性条文18条;第3章安全要求,共7节,包括防洪、安全超高、稳定强调、防火、抗震、抗冰冻、劳动安全等,共有强制性条文99条;第4章水工建筑物设计,共3节,包括挡水、蓄水建筑物,输水、泄水建筑物,电站建筑物等,共有强制性条文139条;第5章管理设施设计,共有强制性条文12条。
    第四篇  水利工程施工,共7章24节244条。第1章安全、卫生规定,共2节,包括安全、卫生等,共有强制性条文17条;第2章土石方工程,共2节,包括开挖、锚固与支护等,共有强制性条文16条;第3章砌石工程,共2节,包括一般规定、浆砌石坝,共有强制性条文37条;第4章混凝土工程共6节,包括一般规定、模板、钢筋、浇筑、混度控制、止排水、伸缩缝等,共有强制性条文48条;第5章混凝土防渗墙、灌浆工程与土工合成材料应用,共3节,包括混凝土防渗墙、灌浆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等,共有强制性条文37条;第6章单项工程施工,共7节,包括堤防、土石坝、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碾压混凝土坝、水闸、水电站、泵治等,共有强制性条文69条;第7章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共2节,包括质量检查、工程验收,共有强制性条文20条。
    第五篇  水力机械与金属结构,共2章59条。第1章水力机械造型与安装,共有强制性条文20条;第2章金属结构设计、制造与安装,共有强制性条文39条。
    第六篇  水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共七章24条。第1章水环境影响评价,共有强制性条文8条;第2章水环境监测,共有强制性条文16条。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是执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机构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颁布后,被摘录后的现行标准继续有效,前者采用的条文序号与后者完全相同,两者可以互相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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