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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丽生在04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西藏宣贯培训班上的书面讲话
  2004-09-06 13:36  
索丽生副部长
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各位专家,同志们:

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自发布实施以来,对提高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的标准化意识和质量意识,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提供了重要技术支撑。根据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实际情况,我部组织力量对《强制性条文》进行修订,现已经建设部批准,于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中的一件大事。

2004年版《强制性条文》宣贯培训活动的首次培训班以及工程建设管理培训班在西藏举行,培训班将由包括设计大师在内的《强制性条文》及其宣贯辅导教材的主要创作人员亲自授课,这必将有力地推动西藏水利标准化工作以及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借此机会,我谨向参与《强制性条文》及其宣贯辅导教材编制工作的专家,特别是赴藏进行授课的专家表示衷心的感谢,向西藏水利系统的广大干部职工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良好的祝愿!并预祝这次培训班取得圆满成功。

下面,我就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有关工作讲五点意见。

一、不断提高对学习和执行《强制性条文》重要性的认识

质量是直接涉及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为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确保工程安全,提高工程质量,国务院于2000年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条例》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条例》的发布与实施,打破了传统的单纯依靠行政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的做法,建立了行政法规与技术法规相结合的新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为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设工程可能出现的各种质量和安全问题奠定了基础。

《强制性条文》是由现行有效的水利技术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款汇编而成的,是参加水利工程建设的各方必须强制执行技术内容。

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三年多的实践经验证明,《强制性条文》对于贯彻《条例》,推动水利工程建设技术进步,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规范水利市场经济秩序,推进依法行政、实现科学治水,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加快水利技术标准体制改革的步伐,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各级水行政部门以及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活动的建设、勘测、规划、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思想,采取切实措施,提高对贯彻实施《强制性条文》的认识,要在水利全行业形成重视《强制性条文》、掌握《强制性条文》和落实《强制性条文》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工作

《强制性条文》只有通过宣传贯彻和培训,才能被人们广泛接受和掌握,才可能真正在水利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中加以实施,加强《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是当前水利标准化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

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要加强对《强制性条文》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的领导。为确保宣传贯彻和培训工作的质量,要组织以《强制性条文》及其宣贯辅导教材主创人员为骨干的培训教师队伍,以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宣贯辅导教材》为指定教材,开展宣贯培训活动。水利部直属系统职工参加宣贯培训学习成绩合格者应在所持有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或《水利行业培训证书》上进行登记。要调动《水利技术监督》杂志、水利国际合作与科技信息网以及《中国水利报》等新闻媒体的积极性,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强制性条文》的宣传报道。

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要把负责在全国水利行业进行《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和培训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制定覆盖全国各地区以及水利工程建设、勘测、规划、设计、监理、施工全过程的完整的宣贯培训方案和具体实施计划,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特别是要保证人员到位。宣贯的重点是地县及以下的基层水利单位和工程技术人员,中西部地区以及来自其他行业参加水利工程建设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发挥有关各方的积极性,通过多种方式,由点及面,争取用半年多的时间,完成1万人的宣贯培训任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要亲自参加《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活动。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部门以及参与水利工程建设的业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领导干部和技术责任人,要从增强本单位市场竞争力的角度,把参加《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培训看作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通过全面系统地学习、理解和掌握《强制性条文》的精神和内容,真正把《强制性条文》落实到水利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切实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

三、加强《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工作

编制标准的意义在于实施标准;标准的贯彻实施,是标准编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制性条文》只有通过贯彻实施,才能发挥它的作用,要下大力气解决重编制、轻贯彻实施的问题。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是要严把技术审查关,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的各个阶段,严格按《强制性条文》和有关水利技术标准进行认真审核把关,从工程建设初期就为保证工程质量打下坚实的基础;发现未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必须马上改正,否则勘测或设计成果不予认可。二是加强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通过日常工程建设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一旦发现有不遵守《强制性条文》情形的,立即责令整改。三是要加强信息沟通和反馈,特别是要积极反映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有关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工程技术人员要通过认真学习《强制性条文》,对参与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和进度。

有关工程建设的设计单位,在江河流域规划中,要认真执行《强制性条文》,使水利规划能够为充分、合理利用有限的水资源,服务国民经济建设打下坚实基础。在水利工程项目设计中,要根据掌握的基本资料,严格执行有关水文水利计算等强制性条文,提高项目设计精度、深度及合理性,充分发挥工程效益,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有关工程监理单位在监督施工的过程中,要按《强制性条文》的要求,规范施工单位进行土石方开挖、钢筋制安、混凝土浇筑等作业。在质量检测中和评定工作中,要强调执行《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在审查设计图纸时,凡未按《强制性条文》执行的,应一律退设计单位重新复核,达到《强制性条文》要求后才能提交成果。

有关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要将《强制性条文》作为法规性文件加以落实,应当使有关技术人员人手一套本专业的《强制性条文》,要加强对钻探、施工、安装作业组的技术和安全人员的学习、培训,定期对安全、质检、材料和设备采购等各个环节进行检查、考核,在施工的各个环节,坚决贯彻执行《强制性条文》。

四、加强《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工作

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要适时组织力量对各地各单位《强制性条文》宣传贯彻和培训以及实施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了解有关管理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强制性条文》掌握的程度以及实施情况。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部属各单位要承担起各自的行业管理责任,明确本地区、本单位实施《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机构,明确职责,并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要建立健全《强制性条文》的监督检查制度和机制,加强配套的制度建设研究,从源头上严把安全质量关。要布置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开展实施《强制性条文》情况的自查活动,并通过安排重点检查和专项检查活动,增强监督检查的有效性。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都有权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检举、投诉。要严格执法,建立监督检查的后处理机制,对任何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处罚。

五、加强《强制性条文》的动态管理工作

2004年版《强制性条文》在全面总结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增加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征地移民、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水利工程电气等方面的内容,并将设计文件编制的规定单独成篇,更加完整地反映了新形势下水利工程建设的实际需求;在条文的筛选中,更加严格地按照建设部等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针对性更强;2004年版《强制性条文》强调要保持内容的相对稳定,注重工作的连续性;所摘录的条款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便于实施和监督检查。2004年版《强制性条文》的总体质量和水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作为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职能机构,要加紧完善《强制性条文》机构队伍建设,创造条件,使之能够胜任《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和技术咨询工作,特别是做好新发布水利技术标准中强制性条文的确定工作,实现《强制性条文》的动态管理。

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抓住机遇,做好《强制性条文》及其宣贯辅导教材的发行工作。研究建立有效机制,配合《强制性条文》的动态管理工作,让用户及时得到新的《强制性条文》。

同志们,我部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宣贯和监督检查工作得到了建设部领导和同行的充分肯定,我们要落实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会议精神,总结经验,再接再厉,使2004年版《强制性条文》的宣贯、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登上新的台阶,为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进一步探索水利标准体制改革,为实现部党组提出的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的转变做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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